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已交定金的合同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构成以下条件的话,可以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2)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缔约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但合同尚未成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3)缔约他方受有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如无损失发生,即无赔偿之必要。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4)缔约他方所受损失与另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另一方行为过错造成。【案例】原告林某欲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商铺,于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1日期间,分别和被告双方签订《诚意认购单》三份,分别就认购的商铺位置、建筑面积、商铺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约定,并向被告缴纳定金6万元。协议说明:购买方为取得本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登报开盘或接到电话通知三天内凭此单到出卖方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该商铺不予保留,出卖方可另行销售,所交认购定金不退等主要内容。之后被告以商铺要整体开发为由拒不向原告交付商铺,原告遂诉至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诚意认购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认购单载明的内容履行。由于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开盘售房时应当依照《诚意认购单》优先通知原告,但被告并没有依照约定告知原告商铺整体开发的事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缔约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对收取原告6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问题,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的是优先购买的权利,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也没有违反约定将原告购买的商铺转卖给他人,故被告并没有存在违反约定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有: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违反照顾和保护他人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医院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未及时抢救患者或延误治疗时间、未按约定或诊疗常规治疗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失发生的医疗事故。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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