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有的餐饮发票是免税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餐饮发票上写着免税指的是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免税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发票上盖有免税的章应该是该单位复核免税条件,不用缴纳税金。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具体指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8、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9、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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