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