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转公是教育部对民办学校的限制和要求,避免教育过于商业化;六独立是教育部规定的民办校“六独立”标准,“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招生、独立颁证、独立校园、独立法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