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一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 3、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4、附和合同,也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也就是每个保险产品的条款都是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签字购买就是接受此条款,不能因为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更改。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除斥期间规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除斥期间规定当然适用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定,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另外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任意解除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只要保险公司能够查到确已缴费,基本上不会影响保险利益。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