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一、老师让学生蹲马步算不算体罚 老师让学生蹲马步算体罚。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错误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上的疼痛,具体可以表现为打手心、罚站、罚跪等。根据相关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被迫辍学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迫辍学应该如下维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调查事实。证据充足,向当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进行沟通或者举报; 2、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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