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燃气安全新规定 |
释义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一、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二、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三、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燃气气源 2、燃气种类 3、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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