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异地有的可以做公证,有的不可以做公证。公证程序规则如下: 1、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2、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3、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4、户口的公证只能在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办理公证,成绩单的公证可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学校所在地办理公证。 5、公证一般在住所地(即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如合同签订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如出生、学历学位成绩单)的公证处办理。某些公证(如委托、遗嘱、声明)可以在全国各地办理,但成绩单和户口的公证地点是受限制的。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