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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做出哪些事情会致使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假借订
释义
    

法律主观: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财产损害赔偿既可能是侵权之诉也可能是违约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2.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3.赔偿损失以补偿性为常态。赔偿损失,是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的。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本意。,4.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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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20: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