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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乘人员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因在哪?
释义
    1、由庭审查明,被告杨某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被告涂某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实际驾驶人。原告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保险人,对该车辆承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垫付12万元后,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规定,向涂某和杨某追偿,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2、杨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对被保险车辆的管理及安全使用负有谨慎义务。事故发生时,杨某明知涂某喝酒且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涂某驾驶,故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考虑到涂某及杨某的过错行为及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涂某对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20000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某在涂某所承担上述全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对涂某所承担赔偿责任中的40%也即480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涂某在未经任何驾驶技能培训且喝酒的情况下就任性驾车上路,酿成一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锒铛入狱并承担赔偿责任。而司乘人员杨某因放任涂某的行为,同样负有民事法律责任。
    一、无证驾驶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么
    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是免责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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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