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
释义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是国家标准,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取样与监测要求,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和个人的排水安全管理。 本标准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工艺时,污水接管标准执行A级标准;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工艺时,污水接管标准执行B级标准;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处理工艺时,污水接管标准执行C级标准。 若下水道末端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须根据其最终去向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应符合C级的规定。 排水户外排污水水质若无法满足本标准相应限值要求,须对污水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浓度后排入城镇下水道。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质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 GB/T 7490-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实施 GB/T 11899-198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1989水质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1991水质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6-1991水质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质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质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城市污水易沉固体的测定 体积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测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测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测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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