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交接验收。邮件在处理过程中,凡局际之间办理交接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凡局内作业处理,在保证邮件处理质量、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勾挑核对。各局在邮件、总包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逐袋勾挑核对相关清单、总清单和路单,以确保登单节目与实物相符。各生产单位在邮件发出 3、平衡合拢。各生产单位必须在每车(船)次、每班、每日工作终了时,根据进、出口清单或路单对给据邮件和总包分别进行平衡合拢,并填写“给据邮件平衡合拢表”。合拢的具体方法和平衡合拢表式样,由各省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