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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联系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 居住权 、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 效力范围 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 法律适用 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标的物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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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