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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平仲裁委员会有权利仲裁吗
释义
    有,仲裁的法律效力,仅限于民事行为。
    一、仅规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仅规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的,是有效的。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要通知法院,法院可以排除仲裁有效期内的管辖权吗?
    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专属管辖。依照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排除专属管辖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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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3: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