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的分类 |
释义 | 过错的分类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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