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核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核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