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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生活不能自理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各级别的判定依据分别是: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二、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但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没有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当事人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最终效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予驳回或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进行。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进行,待行政诉讼结案后,再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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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