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载别人的图片注明出处了侵权吗? |
释义 | 转载他人图片并注明出处不一定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实际用途判断。合理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非商业目的、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方式,如个人学习、评论引用、新闻报道等。在现实生活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也可属于合理使用,例如个人学习目的。 法律分析 一、转载别人的图片注明出处了侵权吗? 转载别人的图片注明出处了应当根据实际的用途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下面条例,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且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名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在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就对于他人的作品进行使用,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有些也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要就是我们国家规定的有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说为了个人的学习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不构成侵权行为。 结语 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需根据实际用途判断是否侵权。若无商业目的、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权益,则属合理使用,非侵权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特征:无需许可或报酬、针对已发表作品、不侵犯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12种合理使用方式,如个人学习、引用评论、新闻报道等。在实际生活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作品,若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不构成侵权行为,如个人学习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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