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力一二三四残疾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听力残疾的定义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语言声2.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法律依据: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分为四级: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度损伤,较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活动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的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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