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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的认定
释义
    第三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我国《民法典》上称之为受让人。二是在该受让人处取得权利和利益的人,学理上称之为转得人。我国《民法典》未规定转得人。学理认为转得人,是指由受让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债务人行为标的物或权利的特定承受人。转得人不仅包括直接承受人即第一转得人,第二次承受人、第三承受人等也包含在内。如前所述,债权人撤销权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当今的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异常频繁,交易形式异常多样,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或者低价转让的财产在转让给第三人之后,第三人已经进行了再转让或者多次转让,而该第三人进行转让后,原有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能已经无法进行回转,或者或回转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物进行限制,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
    一、撤销权概念和特征及产生的法条依据
    (一)概念和特征
    通说认为,撤销权是指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形成权的一种,撤销权具有无被侵害之可能、权利实现无须介入义务人、不可单独让与他人等特点。
    (二)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条便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种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
    (一)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至此,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增加到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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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