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 广州 经济犯罪 侦查大队可参考以下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 证据 以及捕获 犯罪嫌疑人 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经济案件侦查大队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受理侦查和指导协调工作 (1)经侦大队下设三个中队一个综合室,按各自分工开展工作 (2)外地公安机关需要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律由局经侦大队负责接待、审核,按规定协办 (3)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工商局、技术监督等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律由经侦大队接待受理,依法处理 (4)因侦查特大案件需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从涉案地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警种抽调人员共同办理 (5)驻国税、地税公安办公室负责受理侦查危害税收征管案件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 管辖 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刑法 》第140条—148条 (2)走私案,《刑法》第151条—155条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58条—169条(其中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管辖)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70条—191条(其中第183条第2款、第184条第2款、第185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管辖) (5)金融诈骗案,《刑法》第192条—198条 (6)危害税收征管案,《刑法》第201条—209条 (7)侵犯 知识产权 案,《刑法》第213条—219条 (8)扰乱市场秩序案,《刑法》第221条—230条 (9)侵犯财产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 案和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 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