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解读 |
释义 | 新规规定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超过规定年龄换领、损坏换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化换领、身体条件变化换领、遗失补发等业务。同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办理驾驶证补换、转入等业务不需要提供《居住证》 新规规定“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办理初次申领、境外换证、军警换证、取得校车资格业务中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二、推迟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起始年龄 新规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的年龄从60周岁推迟至70周岁。 三、放宽了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 原来规定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新规定对在暂住地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不再设限,具体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法律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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