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维修基金使用完了以后,一般都是还需要再交的。一般情况下,当维修基金账户上所剩余的金额低于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的30%的时候,业主们就需要及时续交维修基金,这里的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是指房屋交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当小区房屋被拆迁的时候,假如维修基金还没有使用完毕的话,那么就需要把维修基金退还给业主们。维修基金是由所有业主一起缴纳的,若是需要续交的话,则由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需要续交的金额,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则由当地的房管局、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1]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