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规定如下: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