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 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变更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变更的工程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当事人针对合同生效设置其它的条件或期限的除外。 设计变更是设计师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原有设计做出的调整变更;变更设计是业主方考虑到实际的需要而做出的变更,而不是因为设计缺陷而需要变更,是要求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