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相关收养的基本内容如下: 1、总则的论述; 2、有关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论述; 3、有关收养的效力的论述; 4、有关收养关系的解除的论述; 5、附则的论述。这一部法律的设立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收养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户口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4、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孩子能力的证明; 5、捡拾弃婴,三个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 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7、经常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 8、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 9、收养人单人照片各一张,被收养人单人照片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一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