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 |
释义 | 《票据法》第13条第3款对票据抗辩下的定义是“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票据抗辩权不可能有先诉抗辩权。 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中随时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连带责任担保人不能盲目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延迟履行担保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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