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挂科不发毕业证是在合理规定内的,不违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一门挂科,未完成),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