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存在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的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对吊销和注销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注销要清算,要花钱公告,还要跑有关部门,不如让营业执照被吊销来得省时省力,一些公司故意采用不参加营业执照年报等方式,等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实际上,吊销后未注销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一、吊销注销, 注销是公司主体消亡的唯一方式 吊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经营资格终止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主体资格,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公司的主动行为,也是公司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不注销的,法律层面上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该承担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该履行的义务仍然需要履行,吊销营业执照后各类监管、惩戒措施仍对其生效,而且更加严格。公司被吊销后,就没有了经营的权利,如果公司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则按无照经营论处,可能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吊销只是让公司变成僵尸企业,只有注销才算是拿到公司的死亡证明书,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唯一方式。 二、吊销但未办理注销存在的法律风险 1.税务处罚风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论是因没有及时成立清算组,还是怠于履行义务,只要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是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均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对清算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对怠于履行义务做了限缩解释,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2)在认定责任时要求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3)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公司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但需要说明的是,九民会议纪要虽然对清算责任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有法院仍是扩大适用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司没有清算,就推定股东没有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一旦因此叠加财产受损、账册灭失等情况,即便已经出资到位的股东,也会因为公司无法清算而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高管风险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是清算义务人,和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人同样的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任职受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况下,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再次,公司高管的信用风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较重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存在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联合惩戒风险。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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