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 2、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 行政相对人 查封、扣押决定书;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4、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5、被 扣押的物品 ,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法律客观: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