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发布 |
释义 |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半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延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起草思路,力求突出债券特性,同时,根据半年报信息披露的期间特性,适当简化了披露内容。《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共四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半年报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等。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规定了半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和要求,包括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简介、公司债券事项、财务和资产情况、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规定了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第四章附则对一些概念进行了说明。 由于上市公司已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为避免重复披露,《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并明确了披露内容和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发布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今后,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一、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什么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上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集; (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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