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对这一条文结合现实可做以下理解: 隐藏:将共同财产隐藏起来,脱离对方的控制; 转移:转移到他人名下,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 变卖: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出售甚至低于市场价格贱卖,如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以零元转让; 毁损:故意毁坏、损坏,使物品失去价值,如将花瓶摔坏、书画烧毁等; 挥霍:进行与家庭经济能力不匹配的大额消费,如透支信用卡购买奢侈品、斥巨资打赏主播、购买彩票、赌博等情形;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串通,虚构不存在的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还债的行为。出具假借条,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对方一起还钱等。 上述行为的实施必须出于恶意,程度达到严重,危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如果仅仅是出于过失,或是情节轻微,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法定抚养人的范围不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还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如1059条: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1067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赡养义务;1085条第1款: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义务;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赡养义务;1074条第1款:祖辈对孙辈的抚养义务;1075条: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等等。当这些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