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读 基本案情 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中,B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A公司与国外买家之间就款项支付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均不能免除其凭单交货的责任,也与B公司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无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就款项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履行时,也不能免除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更何况,在本案中,A公司与收货人就货款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收货人在收货后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且在本案中,因为B公司无单放货的行为,造成A公司无法收回货款,并进一步造成A公司与收货人之间的信任破裂,导致A公司损失惨重。 因此,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交单义务,切勿因承揽业务心切,盲目听从收货人的不当指示甚至违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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