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实际应用——协议内容的详细解析 |
释义 | 仲裁协议需符合法律要求,争议事项必须具备可仲裁性。国家限定仲裁范围,维护公共政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弱势主体,禁止排除强制执行。若协议违反强制规定,无效。不宜因一方沉默而认定争议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确认默示管辖权,仲裁庭也可有默示管辖权。在有效仲裁协议下,一方提请仲裁且另一方未异议,则可推定存在争议,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法律分析 仲裁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特别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为一种带有私力性质的救济方式,从其发展的历史看,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项,国家一般不允许仲裁的介入,其适用范围需受到国家法律严格限定,以实现维护一国公共政策(pblicpolicy)之目的。因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是涉及各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体制、历史传统等关乎一国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另外,一些国家为了对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专门制定一些法律,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要求受该法保护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排除。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根据一国法律是不可仲裁的,就意味着该仲裁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仲裁的事项通常包括关于民事身份、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争议及涉及到被认为属于公共和社会利益的事项。 在一方静默(silence)的情况下,不宜当然地认定争议不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确认了法院的默示管辖权,相应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仲裁庭的默示管辖权。即在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若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发生实质上的争议,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合理的仲裁通知后未就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则可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仲裁庭即可依据仲裁协议对该案行使管辖权。 结语 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要求是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且争议事项符合可仲裁性。国家对仲裁范围有严格限定,以维护公共政策。一些国家为保护弱势当事人制定法律,不可仲裁的事项需遵守。在一方静默情况下,不宜认定争议不存在,仲裁庭可行使默示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争议的存在需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通知的反应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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