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调整后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 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1680元;二类区:每月1570元;三类区:每月1470元。 (二) 非全日制用工 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每小时18元;二类区:每小时17元;三类区:每小时16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 基本医疗保险 费。 法律客观: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公布2013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815元,同比增长14.3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786元,同比增长1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