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
释义 | 一、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1、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 2、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签名”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任何一方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 以上是对制作现场笔录的一般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现场笔录制作的要点 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9、《现场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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