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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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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