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增值税。继承人将来再转让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营业用房再转让时,继承人应纳税额=(收入-继承前的购房原价)*5%/(1+5%)。(二)普通住房再转让,如果继承前购房时间至再转让时不满2年,全额征税,即“应纳税额=收入*5% /(1+5%);超过2年,免税。(三)非普通住房再转让,如果继承前购房时间至再转让时不满2年,全额征税,即“应纳税额=收入*5% /(1+5%);超过2年,北上广深四地差额纳税,即”应纳税额=(收入-继承前的购房原价)*5%/(1+5%),其他地方免税。需要注意的是,产权所有人未死亡时即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按赠予处理,法定继承人仍可享受免税政策,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则只有祖父母、外住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方可免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