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
释义 |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有用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能证明责任承担。一个证人证言无效,需有完整证据链。质证要点包括证人基本情况、感知力、记忆力、矛盾描述、证言来源、与其他证据关系、偏袒可能性、品行可信性、能力缺陷。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是有用的,但是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能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其一个证人证言是没有效的,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孤证不能定案的。 一、交通事故证人证言有用吗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是有用的,但是证人的证言不是交通部门判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由谁承担的主要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如果有证人作证的,证人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二、交通事故一个证人证言有效吗 交通事故一个证人的证言是没有效的。一个证人的证言是属于孤证的,必须要有其的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只有一个证人证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证不能定案。 如果还有其他的证据,证据之间就形成了证明体系,而证人证言虽然只有一个,结合其他的证据可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 三、交通事故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是什么 交通事故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是: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结语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虽然有用,但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仅能证明责任承担方。孤立的证人证言无效,需要完整的证据链。交通事故现场应有证人签名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质证要点包括证人基本情况、感知力、记忆力、证言来源合法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可能存在的偏袒、品行可信性及感知回忆表述能力等。只有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明体系,才能确凿证明事实,孤证无法定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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