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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对不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外国,比如美国有没有子女必须赡养老人的法律)
释义
    1.外国,比如美国有没有子女必须赡养老人的法律
    在美国,没有要求儿女赡养老人的全国性法du律,全部50个州zhi中即使法律规定要求子女在年老的父母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赡养他们的30个州,也几乎从来没有实施过,州政府强迫儿女为没钱的父母出钱的想法,几乎得不到任何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用我们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很难理解,有人归于这是两个国家文化传统差异造成的,其实在我看来主要是社会福利制度不同。如果让中国的子女选择,可能大多数人并不认为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或为父母花钱养老是件自愿的事。
    美国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的理由是:
    一、人口地理分布广,很多儿女都不住在父母身边,因此为赡养老人造成了很多实际困难;
    二、一半婚姻以离婚告终,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在孩子年幼时没有和他们生活在一起,难道孩子在父母年老时有义务照顾他们?
    三、如果要求子女赡养老年人,会使子女家庭的收入减少,如果夫妻有一方给自己父母寄钱,还可能使另一方不满,从而造成家庭矛盾,使夫妻关系紧张。
    2.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
    古罗马时,虐待尊亲属、遗弃患精神病的卑亲属,分别构成剥夺卑、尊亲属继承权的法定理由。甚至还有一种惩罚“精神遗弃”之不作为的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有些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定精神赡养的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一精神。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与儿媳也应当并且在相当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但是,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已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的(1993年1曰8日93-22号法律),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心灵感应。”
    有些法律条文还加重了亲属间遗弃的惩罚力度。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223-3条、227-1条、227-15条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91条亦规定“对未满十四岁或因精神身体疾病无自救力之人负有保护教养义务而遗弃者处六月至五年徒刑;如父母、子女、监护人、配偶或养父母子女犯之者加重其刑。”
    巴西也是人口老龄化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一直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1994年和1996年,巴西先后以法律形式颁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对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政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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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