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 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