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负责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请求其赔偿因遭受损害需要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是有第三人造成的,可以由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协商确定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