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失业金每月几号发放 |
释义 | 依据青岛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青岛每个月发放失业金是在28号左右。每个人在工作的时候都会从工资里上缴一部分的失业金,为自己以后失业作保障。工作的时间越长,能领取到失业金的月份就越多。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申请。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青岛市失业人员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青岛市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青岛市失业人员(自2019年12月起,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岛市失业人员。 领取期限: 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的90%。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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