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先顺序的申请人具有排他效力,先排除后顺序,权力平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只要前一顺位的申请人不同意申请死亡,那么法院就不可以宣告死亡。举例说明:甲5年杳无音信。甲父要求申请其死亡,但是甲妻不同意。此种情况下,即使甲母、甲弟、甲女都同时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也不行。法院只会同意甲妻的要求,不会宣告甲死亡。其他人最多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这是没有顺位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