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解析 |
释义 |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及其对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存在。即使需役地或供役地被分割,地役权仍然存在。文章还提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转让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旨在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分割之后,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不可分性体现的是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之整体利用价值。 如:甲为A地取水方便,与乙在B地设定了一项取水地役权,后甲将A地一分为二,分别卖给了丙、丁,并办妥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有的B地被分割并分别拍卖给戊、己,并办妥登记。丙、丁到B地取水,遭到戊、己的阻拦。 需役地虽被分割为不同部分,但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新的权利人丙、丁得在B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戊、己,也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而不得阻止丙、丁行使取水地役权。 下面两点须注意: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二,被利用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结语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了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和一一对应关系,提高了不动产的整体利用价值。无论需役地还是供役地被分割,地役权仍然存在。在案例中,尽管需役地和供役地被分割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但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使得新的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取水地役权,而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们。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转让时受让人也享有该权利,并且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是一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它是一种从属性的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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