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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的取得消灭的原因都有哪些
释义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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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