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退社保怎么退 |
释义 | 一、公司退社保怎么退 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是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保,不进行购买的话,就算是违法劳动法,那如果公司有些原因不经营了,那么公司法人退社保吗?怎么退?一般来说社保是不能退的,但是你可以到社保局说明原因停止缴纳,以后有机会的话,可以接着购买,那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是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普通劳动者,都不能退社保。社会保障号码唯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普通劳动者,由于原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新单位不能为其缴纳社保,应当由原单位继续缴纳社保。新单位只有在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可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人必须交社保吗并不是强制性的需要交纳社保。但公司有一定的义务帮员工交纳社保。以下是公司员工交纳社保的步骤: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要提交社保的相应表格(网上可以下载),比如人员增加表,明细表,肯定要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且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险和医疗险是分别办理的,要先办理医疗保险。对本地及外地员工所带证件有所区别,简单说本地员工要身份证件,外地还需要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上过社保及没上过社保所带证件有所区别,上过带养老转移单,医疗手册等。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医疗保险的办理。建议你先去一次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领取办理指南,上面会很清楚的告诉你需要什么证件,何种表格。新公司如何办理社保? 1、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法人身份证号、法人联系电话、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信息,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符合条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具体为员工办理参保时应去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参保员工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缴费时要填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增减变化表》,需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经办人公章。如员工先前已经投过保,需提供其保险编号。 3、还需填报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签订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授予其“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4、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的业务操作程序。参保企业应于每月的115日,最好15日前办理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网站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及应缴费信息的申报业务,并填写、留存相关表格、资料。 5、参保企业办理完上述“网上申报”操作,确认无误后,应在网上提报“应收核定”申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企业的申请,进行应缴费信息的核定,并通过“网上银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保如果进行缴纳的话,是不能够进行退的,只能停止缴纳或者转移,社保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也是可以保障晚年最基本的生活,因此,对于公司的法人就要清楚公司法人退社保吗?怎么退?这样才能让自己选择其它的方法来处理。 二、被辞退社保能赔偿吗? 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若未签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 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退社保需要的手续是什么 退社保,一般需要四个手续,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将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审核请交至最后参保单位劳资负责处; 2、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 3、开具转账支票; 4、参保人员到单位领取返还社保费用。 需呈报材料如下: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二代身份证原件;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四、退社保怎么补偿? 关于退社保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公司补缴社保,但不能主张补偿社保金。只有不能补缴的,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主张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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