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实施办法 |
释义 | 一、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市场建设,按照以招标拍卖为主,挂牌交易为辅的原则,对在市场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上的下列土地,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挂牌交易程序进行出让: 1、招标、拍卖未成交地块; 2、不适宜招标、拍卖地块。(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 二、操作程序 1、市国土局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挂牌交易适用范围的规定确定拟挂牌出让地块,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批准; 2、市规划局对拟挂牌出让地块划定规划红线,拟定规划要点,市国土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交地(拆迁)协议,办理有关拆迁冻结手续、组织测绘、权属调查等工作; 3、市国土局拟定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方案(包括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挂牌出让地块如系市政府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原址用地,其底价按政府定价与原企业报价中的高价确定; 4、将地块条件、出让底价、竞价加价幅度等出让条件在土地市场大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处进行公告,并发售《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报价; 5、有意竞买者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买报名表》,按规定提交报名材料,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参与竞买。报名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期满前3天。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日后3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 6、竞买人报价必须采用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竞价书,进行现场书面报价。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并确认有效后,不得撤回,竞买人对竞买报价书的有关承诺承担全面履行的义务; 7、在公告期内,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接受竞买人报价,并同时将报价单位、报价金额、报价受理时间及时在土地市场予以公示,每个竞买人均可在满足加价幅度的条件下多次报价;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书: (1)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2)报价不高于前一轮报价的; (3)未按加价幅度的有关规定报价的; (4)报价书未加盖竞买者印章的; (5)报价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虽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报价书内容未填写齐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的; (7)竞买人一份报价书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8)未报名、未缴纳竞买保证金而参加竞买的; (9)实际竞买地块与报名申请竞买地块不一致的; (10)按其他规定应属无效的。 9、确定并公布挂牌交易竞买结果; 10、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的,市国土局于成交当日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者签署《送达回执》; 11、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日期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缴纳相当于成交价款15%的定金。 三、确定竞买结果原则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竞买结果: 1、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者,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出让条件,则土地使用权由该竞买者得; 2、在规定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者,土地使用权由高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得; 3、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报价或虽有报价但报价均低于底价,则此次出让不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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