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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江安置房购买、过户部分规定
释义
    (一)房屋过户
    1、设立交易服务平台。由市住建局引进有资质的房产经纪公司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分中心(以下简称住建分中心)服务大厅,提供安置房交易专业服务。设置安置房房源信息登记窗口以及在各安置房集中地设置若干房产经纪公司门店,接受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出租)房屋委托和购房者委托。建立规范统一的安置房房源信息收集发布、房屋交易过户以及购房贷款办理的服务平台,对安置房过户登记直接在住建分中心收件受理,为安置房买卖双方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受理平台的技术指导。对引进的房产经纪公司门店设置,财政部门可在安置房剩余房源中给予提供,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2、简化过户手续。办理安置房过户时,原安置人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后,购买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每套住宅的《安置协议书》和《房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凭《安置协议书》和《房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办理过户转移登记,以《安置协议书》上被拆迁人作为所有权人办理,在购买人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由房屋登记部门向购买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出具《安置房转移登记证明》。
    3、降低计税标准。池店镇桥南片区和滨江组团安置房计税标准按3200元/m2计算,市区青阳、梅岭街道及池店镇(除桥南片区和滨江组团的其他区域)安置房计税标准按2800元/m2计算,其他镇(街道)安置房计税标准按2500元/m2计算。不再进行层次差价调节。
    (二)房屋购买
    1、民政部门应对全市新建安置房所属社区进行划分,确定各社区范围,为购买人户口迁入提供条件。
    2、公安部门对合法购买安置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安置房转移登记证明》,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村(社区)。对于已落户的购房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必须做好衔接、服务与管理工作。
    合同内容应该详细记录双方和房屋的情况,并规定购买和违约相关条款。原安置人和购买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应该按规定凭规定中的证明和协议处理,保证房屋顺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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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