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离婚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以当事人在诉讼中实际提出的数额为标准,与争议财产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97条规定,如标的物为证券,则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和起诉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价格计算。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以当事人在诉讼中实际提出的数额为标准,而不会与客观上当事人起了争议的财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原则与实施方法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原则与实施方法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公正的划分的准则和具体操作方式。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等,旨在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施方法包括明确财产范围、评估财产价值、协商划分方案、签订协议等步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来源、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减等因素。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以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与实施方法对于维护离婚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离婚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以实际提出的数额为准,与有争议的财产无直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证券标的物按照交易规则和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价格计算。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实施方法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正划分的准则和操作方式。这些原则和方法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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